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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注在市场机制和法律体系不健全、企业产权模糊的改革初期,单位制企业破产的具体过程及内在机理。研究之后发现,最初的企业破产是国家因负担过重,借助市场之间的竞争话语“甩包袱”的结果,是有选择的市场化;当时市场既是一套公平竞争的法则理念,也是国家规避风险、推进改革的手段;破产后,“工人是企业主人”的主人翁话语是工人强调身份产权的依凭。转型中的政企关系、职企关系及其动态演化过程形塑了企业产权界定的独特逻辑。
在中国改革初期,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破产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不存在,似乎已是一个定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当经营困难,甚至资不抵债时,企业并不会破产,政府通常会通过增加实物给予、货币补贴或无息贷款等方式扶持企业,科尔奈(János Kornai)将此称为“软预算约束”(Kornai,1979,1980)。在单位体制下的中国,对于亏损严重的濒危企业,除了直接扶持之外,政府还会通过行政手段使之关闭、停办、合并或转产。如果说软预算约束式的补贴呈现的是父爱主义的政企关系,“关停并转”呈现的则是行政调控下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其核心是用盈利企业来帮扶亏损企业,是一种行政化的退出机制。“关停并转”通过行政命令使企业退出单位体系,但确保原单位职工的制度性身份和福利不变。而标准的企业破产则通过市场之间的竞争机制使企业退出市场体系,企业职工失去原有的制度性身份并转变为待业(或失业)人员。在公有产权为基础的社会主义体制下,既不存在企业破产的制度基础与法律设置,也不存在企业破产的适应性环境。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破产是一种常态化现象。一般意义上的企业破产是指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导致非常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并依据法律程序偿还债务的市场行为。企业破产得以实施取决于三个条件:市场经济的制度环境、健全的破产法律设置以及企业产权界定清晰。在市场机制和法律设置完备的条件下,破产是厘清主体权责关系、降低交易成本的市场行为,其中关键环节是对企业“剩余产权”归属的重新界定和优化配置,包括企业的机器设备、土地、建筑物、库存、客户名单、专利、版权等所有实物或非人力资产的产权以及其他合约未能规定清楚的剩余控制权(哈特,2016:58)。
一端是计划体制下“破产不可能”的理论定见,一端是市场体制下“破产常态化”的规范认知,那么,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进程中,当市场机制和法律体系不健全,且企业没有独立决策权时,企业破产何以可能呢?事实上,在转型初期的1986年,中国就出现了公有制企业的破产。上述疑问正是我们观照改革初期单位制企业破产问题的起点。1986年8月3日,中国出现第一家破产企业,它标志着中国的产权关系开始发生重要变化。只不过与产权经济学强调的“权利产权观”以及产权清晰是效率前提的假设不同,在当时企业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前提下,破产更直接的后果是国家、企业(单位)和职工这三个行动主体间关系的变化。与产权经济学强调企业是一个或者一组市场性合约(科斯,2010:3-9)不同,产权社会学强调企业是嵌入到多重关系结构之中的社会性合约(折晓叶、陈婴婴,2005;申静、王汉生,2005)。产权是企业组织获取资源的触觉和渠道,反映了该组织与其他组织、制度环境或组织内部不同群体之间稳定的交往关联(周雪光,2005)。基于此,我们主张从社会学的“关系产权论”视角来审视改革初期单位制企业的产权变革。
通过剖析中国首家破产企业这一历史个案,我们在经验层面关注如下三个问题:第一,为何破产?即中国单位制企业破产的合法性来源是什么?如何从学理上回应社会主义软预算约束的制度惯习与公有制企业不存在破产的理论定见?第二,如何破产?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是指资不抵债的企业遵照法律程序明确债务债权关系并退出市场的行为,而在市场体系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备的前提下,如何让产权模糊的企业依法退出市场?第三,破谁的产?即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产权如何界定?面对企业破产后职工待业的事实,国家如何回应“工人是企业主人”的产权话语及单位人终身就业的制度承诺?透过以上三个层面的经验问题,我们试图关照的理论问题是:在改革初期,单位制企业的产权界定遵循何种逻辑?如果说市场中的企业破产涉及的核心问题是企业剩余产权的重新界定与优化配置,那么在三个破产条件都不具备的前提下,转型中的企业变通性的破产之内在机理是什么?中国公有制企业变通破产的具体过程和微观机制对经典产权理论又能提供哪些新启示?
以上述问题为指引,笔者从产权社会学视角出发,以中国第一家破产企业为个案,结合档案和口述史访谈资料,尝试分析企业破产的具体过程和微观机制。与聚焦产权之制度变迁视角不同,本研究试图着眼于产权之关系视角,分析市场转型中国家、企业、职工三个产权主体的互动过程及行动策略。在下文中,笔者将首先对转型视域下产权界定的主导性理论解释进行反思性述评。
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体制转轨过程中,产权变革和市场演化构成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Stark,1996;Walder & Oi,1999:1-7)。无论是经济体制转轨还是社会结构转型,都涉及市场秩序形成过程中产权关系的调整与界定。海内外学术界针对这一问题形成了两个研究进路,一个是转轨经济学的研究,一个是转型社会学的研究。笔者在检视这两种主导性解释的基础上,尝试提出第三种解释。
转轨经济学主要研究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及其后果,经济体制转轨和产权制度变革是其核心议题。针对转轨前的计划经济体制,科尔奈提出“短缺经济”概念并最早关注产权问题,他强调公有产权扭曲了企业激励,造成软预算约束的困境(Kornai,1980;周雪光,2005)。所谓软预算约束是相对硬预算约束而言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清晰的企业所组织的一切经济活动都以自身拥有的资源约束为限,此即“硬预算约束”,基本特征是自主决策和自负盈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通过行政指令安排企业的经营,无偿拨付生产资料并统购统销企业的产品,企业对国家的依赖由此形成。基于此,科尔奈将国家比作“父母”而将企业组织(以及非营利机构和家庭)比作“子女”,并将“国家袒护企业和企业依赖国家”的经济现象称为父爱主义(paternalism)(科尔奈,1986:272-274)。在父爱主义的关系结构中,社会主义企业一旦产生亏损,作为企业主管部门的国家会通过追加投资、提供贷款、减免税收或直接财政补贴来挽救企业,使其免于破产,这种由国家承担企业亏损责任和财务风险的现象被称为软预算约束。在这种结构下,税收制度、信贷制度、外部投资以及价格机制等对企业行为的约束作用都是软化的(Kornai,1979,1980)。
苏东剧变后的经济体制转轨一度被视为经由产权私有化而使预算约束逐步硬化的过程。然而,更多事实表明,产权私有化并不必然导致预算约束硬化。不单俄罗斯等转轨后的苏东国家存在软预算约束的企业,西方市场经济体制下也存在软预算约束现象,例如美国政府也会救助处于危机中的储蓄贷款协会和长期资本管理公司(Maskin & Xu, 2001)。这不仅关乎软预算约束形成的原因,还涉及政府(或银行)救助企业的动机以及软预算约束的后果等问题(Kornai et al.,2003)。德瓦特里邦(Mathias Dewatripont)和马斯金(Eric Maskin)就认为,时间的非一致性(time inconsistent)也会导致软预算约束,对于一个尚未完工的无效率项目,政府或银行通常会追加投资,因为继续投资的边际收益会大于废止项目的边际成本(Dewatripont & Maskin,1995)。钱颖一(Qian, 1994)也指出,社会主义短缺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是由于时间的非一致性问题引起的。
面对中国的改革实践,无论是公有产权导致预算约束软化的内生性解释,还是基于“时间非一致性”的外生性解释,都只有部分解释力。在转型前与转型进程中,并不是每个公有制企业都能得到政府补贴以软化预算约束,公有产权既不是软预算约束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林毅夫、李志赟,2004)。投资项目信息不充分前提下的“时间非一致性”解释框架则假设企业和政府都是独立决策的理性主体,忽略了计划体制或转轨经济中独特的政企关系。基于以上不足,林毅夫等人指出,国家和企业之间之所以形成软预算约束,是因为企业承担了政府强加的政策性负担,企业一旦亏损就可以自然而然地将责任推给政府。由于激励不相容,企业会将经营性亏损也归于政策性原因,加之信息不对称,政府很难分清两种亏损的差异,不得不给予补贴(林毅夫等,2003,2004)。在政府或银行救助企业的动机问题上,有研究者指出,政治家通过补贴手段救助企业不仅出于经济目的,而且有扩大就业率以获得民众的政治支持(Shleifer & Vishny,1994;Boycko et al.,1996)这一层考虑。缺乏创新和经济短缺是中央计划经济体系下软预算约束的重要后果(Maskin & Xu,2001),而且预算约束软化会刺激国企增加额外投资需求来扩大规模,因此经济转轨的核心任务就是要通过市场转型和产权变革来实现预算约束的硬化。
综合以上讨论发现,转轨经济学的后续研究修正了软预算约束模型,并注意到企业产权界定与国家及职工之间的关联。但遗憾的是,这些研究只是将国家干预行为、企业职工期待视为影响企业产权界定的外在变量,并且将其视为导致企业产权模糊和效率低下的因素。究其根源,科尔奈提出的软预算约束理论模型及后续的研究推进与科斯(Ronald Coase)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思路是一致的,即都把产权视为保护所有者自主决策的一束权利和相应激励机制,由此认定公有制会导致资产分配和使用的低效率(周雪光,2005)。然而,私有制为目标的“产权清晰”并不必然带来效率提升,例如改革初期“产权模糊”的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带来了高效率的经济稳步的增长,而后来的“产权明晰”并没能解决乡镇企业后期改制中存在的诸多实践难题。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不能同时解释私有制的成功与集体制的不败(折晓叶、陈婴婴,2005)。苏东转轨历程与中国改革经验都表明,产权关系变革及其界定机制与市场制度演进、社会结构转型紧密相关,而且产权关系、市场制度和社会结构三者的匹配组合本身就构成一个重要问题,这正是转型社会学关注的核心议题。
在中国的产权变革和市场转型过程中,“市场更是一个实践的对象”,多重面貌的市场被我们不断建构和产出(沈原,2007:4)。边燕杰、张展新(2002)曾概括“市场化”的三重内涵:其一,资源配置方式由再分配机制向市场机制的转型;其二,国有产权形态向个体产权形态的转变;其三,经济与政治的协调互构过程。国内外学术界也一度将中国的改革开放称为“市场化改革”。市场转型论的开创者倪志伟(Nee,1989,1991)认为,市场化的本质是由再分配机制向市场机制转型,这一过程有利于直接生产者,相对不利于再分配者。倪志伟后来对其观点有所修正,但仍强调市场化意味着资源配置方式和阶层结构的变化,产权的混合形态(hybrid forms)是市场转型不充分的结果(Nee,1992)。在后续研究中,倪志伟、欧索菲形成了更深刻的认识,认为中国改革之初的一系列措施并不是要通过私有化来硬化预算约束,而是要通过提高公有制企业的生产力来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倪志伟、欧索菲,2016:1-2)。中国的转型实践表明,市场机制可以与多种产权形态相融,这与东欧和中欧的转型进路有很大不同。
在转型社会学的视域中,塞勒尼(Iván Szelényi)等人开创的“比较资本主义” (comparative capitalisms)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范式,聚焦于不同转轨国家市场制度演进和产权变革进程的比较。在以俄罗斯为代表的东欧,产权制度私有化的主要机制是管理层收购(MBO)。俄罗斯大批国有企业一夜之间彻底私有化,前国企管理人员(和部分政党官员)成为新的产权所有者。然而,无数资本家的诞生并没有推动市场制度的确立,俄罗斯甚至一度出现以物易物现象,产权变革的速度远远快于市场制度形成的速度,这种转型形态被称为“有资本家而没有资本主义”,又被称为“政治资本主义”。而中欧的捷克、波兰、匈牙利的转型进路与俄罗斯明显不同,这些国家虽早有产权改革,但国企管理人员仍掌握决策权,并没有产生本土的资本家,直到大量外资进入才彻底实现了产权私有化(塞勒尼,2008:1-3)。中欧这种由外资推动的转型呈现为“由外而内地建设资本主义”,其市场制度形成的速度远远快于产权变革的速度,其转型轨迹被称为“没有资本家的资本主义”。与东欧“自上而下”和中欧“由外而内”的转型轨迹不同,东亚产权变革与市场形成的并进呈现“自下而上”的轨迹(伊亚尔等,2007)。当然,这三种不同的市场演进与产权变革匹配的转型进路也呈现出不同的“转型绩效”(吕鹏,2012)。
面对中国的转型成就,魏昂德(Andrew C. Walder)提出了一种与塞勒尼和倪志伟等人不同的解释(Walder,1995)。魏昂德从中国基层政府助力乡镇企业发展的经验出发,概括出“政府即厂商”(local governments as industrial firm)的理论模型。同时,他发现不同层级的政府针对其辖区内的企业会采取不同的行动策略,较之于行政级别高的政府而言,行政级别低的基层政府对其管辖的企业会实施更有效的产权控制(Walder,1992,1995)。行政等级越低,基层政府与地方企业的目标和利益也越一致。魏昂德理论的实质是:基层的所有权归属界定较为明晰,会更有效地激励地方政府像企业主一样去行动决策,在提升企业效率的同时也增加基层政府的利税。由此可见,魏昂德没有跳出科尔奈的框架,仍把产权清晰视为激励效率提升的前提。然而,现实中基层政府对公有制企业收入支配权的制约与对其资产转让权的限制并不是单向的,有时企业会主动放弃部分产权来获取更多资源机会和政府保护的长期利益。在此意义上,所谓“模糊的”产权结构,其实是该组织与其他组织建立长期稳定关系并适应其所处环境的结果(周雪光,2005)。
综上所述,西方转型社会学和转轨经济学的重要贡献在于揭示了体制转轨过程中产权变革的多样性,并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注意到了国家和职工对企业产权界定的影响。有些遗憾的是,这些研究沿袭了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分析范式,从“产权清晰是效率前提”的理论假定出发,聚焦于如何使公有制的企业组织通过改革实现产权主体的明确化以及私有产权的清晰化。然而,中国初始阶段的改革仍以公有制为前提,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内涵。此外,中国单位制企业还具有与科斯意义上的市场中的企业、苏联“一长制”统合下的企业组织不同的特征。基于此,我们尝试从社会学的“关系产权”视角出发,将社会学的单位制研究与产权分析结合起来,提出第三种解释路径。
单位是中国社会民众对自己就业的组织或机构的统称,是国家对社会进行直接行政管理的组织手段和基本环节(路风,1989),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单位,本文仅讨论企业单位这一类型。很多研究者强调单位制企业与其他几个国家经济组织之间的差异:单位制企业是集经济生产、政治动员、文化统合和社会分工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总体性组织,不单与西方企业组织不同,与苏联“一长制”的企业结构亦有差异(华尔德,1996:122-132)。单位制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单位办社会”,一个大规模的公司单位不但包括负责生产的经济组织,而且包含党政组织以及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组织。这些组织的聚合是全方位单位福利的基础,职工福利最大化与企业组织效益最大化之间有较大张力,显性福利与隐性福利的叠加是企业运行的重要社会成本(李培林、张翼,2007:25-28)。对于国企单位而言,国家是生产资料和公有财产的实际占有者与支配者,名义上全民所有的产权实际上归国家所有,这也是模糊产权论的重要依据。
如果说改革前单位制企业的产权在“一切生产资料归公”的前提下并不构成“问题”,那改革初期在公有产权不变前提下的产权变革就是一个理论“难题”。中国的市场化改革赋予单位制企业产权界定以现实新意。改革之初,国家一方面通过“重建单位制”逐渐恢复企业组织的生产和管理秩序(渠敬东等,2009),另一方面则通过放权让利、调整产权关系来提升单位制企业的效率。在早期的单位研究中,有学者指出,公有产权、中央计划和软预算约束是导致单位制企业绩效差的三个重要的因素(路风,2000),相应的改革也被预期和表述为:企业只有成为(权利)边界清晰、市场协调和硬预算约束的“产权主体”,才能更有效率。这种认知与现代产权经济学的假设一致。以科斯为代表的现代产权经济学将企业视为独立决策的主体,强调企业能降低交易成本替代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科斯,2008;Alchian & Demsetz,1972;Hart,1995)。
然而,实践中单位制企业的运行机制与这种认知有很大不同,单位制企业对生产性要素的调配是基于行政指令这种“非市场合约”的。从经济学视角看,单位制企业的产权是虚置、残缺或模糊的(巴泽尔,2017;周其仁,2004:179;李稻葵,1995;Demsetz,1988)。从社会学视角看,单位制企业的产权嵌入在特定的制度环境和社会关系之中,单位与国家、单位与单位、单位与职工三种关系的长期积淀构成单位制企业产权界定的基础(周雪光,2005;刘世定,2003;王庆明,2019)。较之于科斯意义上的“市场性合约”,很多社会学者把企业看作“社会性合约”,并试图揭示实践中复合的产权形态(折晓叶、陈婴婴,2005;张小军,2007)。产权的社会学视角聚焦于产权界定的实践过程(曹正汉,2008),强调企业产权的界定是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互构的结果(王庆明,2015)。转轨经济学和转型社会学的理论解释恰恰忽视了这一点。
转轨经济学和转型社会学所揭示的模糊产权、残缺产权等概念只能描述单位制企业产权配置的“不清晰”状态, 但对为什么所谓的产权“不清晰”构成一种常态,以及维系这种产权“不清晰”稳定性的内在机制却不能提供有效解释。况且,私有产权清晰也不一定可以提升效率。霍兰德(Alisha C. Holland)的最新研究发现,清晰界定且保护有效的产权对经济发展并不总是起正向作用,也可能带来负面影响。在哥伦比亚的基建征地过程中,界定清晰并得到一定效果保护的产权会引发个人和团体、占用、要价过高等机会主义行为,这虽然有益于减少社会不平等,但也使一些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停滞,阻碍经济发展。同样的产权结构在市场主导 (market-led) 与国家主导 (state-led) 两种不同制度环境下会有完全不同的效果(Holland,2022)。这进一步启发我们,在中国这种由国家主导的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用基于市场主导型国家经验的理论模型检视单位制企业会有很多不符合理论预期的“悖论”,例如再分配机制与市场机制的并存、多种产权形态在同一组织内的互构,等等。当既有的产权理论不能解释单位制企业运行的事实时,有必要从基本的经验事实出发来反思和重构主导性的解释。
与科尔奈普遍性父爱主义的理论假设不同,改革初期中国政府针对企业实施的父爱主义具有层级化特征。不一样的单位制企业会面临不同选择,公司参与市场之间的竞争只是理论上实现预算约束硬化的方式之一。哪些公司参与、哪些企业不参与并非市场之间的竞争的结果,而是企业主管部门(国家机构)有选择的市场化过程。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互动呈现的重要事理逻辑是:企业组织的身份性质与企业职工的身份等级是理解单位制企业产权界定的重要维度。如果说企业组织的身份性质是理解破产过程中产权界定的“组织”视角的话,那企业职工的身份等级以及身份认知则是透视企业破产后职工产权诉求的“个体”视角。与以往聚焦于制度分析的产权研究不同,笔者主张“把人带回产权分析中”,通过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关系来理解企业破产过程中的产权界定。
从所有制等级上看,中国的单位制企业分为国有(全民)企业和集体企业两类。既往研究多以“理想型”来理解单位组织及其制度基础(谢雯,2019)。作为“理想型”的单位制组织是一种行政级别高、组织规模大、所有制等级高、行业属性更重要的类型。一些研究者据此强调全民所有制的国有机构才具备完整的单位制形式(李汉林,2004:1;李路路等,2009)。实际上,一些“非典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同样具备单位制的特征。冯仕政(2006)将单位组织划分为四种类型:党政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和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除产权形态之外,嵌入大型国有企业内部的集体企业基本复制了主办国企这类典型单位的组织框架和福利特征。本文个案南厂就是隶属于大国企“北方集团”的一个厂办大集体单位。
本研究的个案南厂位于东北老工业基地东市,东市是我国重要的以装备制造业为主的重工业基地。1984年,国务院在东市进行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东市成为中国工业改革的试验场,是单位体制变革最剧烈深刻的地区之一。中国第一家租赁企业、第一家破产企业、第一批被拍卖的国有工商企业和第一家大型股份制企业等多个改革的“第一”都出自这里,南厂就是中国第一家破产企业。南厂成立于1965年,原是东市变压器厂为解决职工家属就业而联合街道办成立的小工厂。东市最初以生产小五金和维修小电器为主,后改生产汽车水泵。1978年,东市政府将其整合到农机汽车工业局下属的拖拉机总厂,由街道小企业上升为市属集体企业。1981年,南厂因产品积压、亏损严重被迫停产放假,工人自发组成绢花、铆焊、防爆器械和综合服务四个生产小组,自谋生路。1983年,防爆器械组因效益好,就合并了其他三个生产组,重新成立南厂,防爆组长老吴虽是刑满释放人员,但因“救厂有功”成为新厂长。随后,南厂的主管部门变更为东市汽车零部件公司,三个月后又改为汽车发动机厂。1984年,南厂的主管部门又变更为东市汽车工业公司,南厂成为该公司下属子厂。在频繁更换上级主管部门和厂领导后,南厂经营每况愈下,亏损严重。1985年,南厂收到东市政府的“破产通告”,整改期间由东市汽车工业公司下属的汽车过滤器厂代管。在整改期间,南厂赢利5万元,清还债务3万多元,但仍资不抵债,最终于1986年8月3日被迫破产拍卖,成为中国第一家破产企业。
针对这一历史个案,笔者主要是采用历史文献法和口述史收集资料,经验资料涉及四种:一是工厂上层管理者、党政干部、普通工人以及直接相关政府官员的口述史访谈。笔者在2008年8月、2009年7—8月、2010年12月对南厂职工以及北方集团公司的成员进行了面对面的口述史访谈,后又进行多次电话回访;二是厂志、会议纪要、公司公告等;三是各级政府出台的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文件和法规资料;四是与本个案相关的新闻报道、媒体采访的资料整理等。
中国的国企改革是从“放权让利”开始的。1978年10月,四川省在中央支持下选取成都无缝钢管厂等六家公司进行“扩权试点”改革,给予企业一定的物资采购权、生产决策权、产品营销售卖权和利润留成权,三个月后六家企业利润普遍增长,“放权”初见成效。1979年2月12日,四川省委在总结六家企业扩权经验基础上制定《关于扩大企业权利,加快生产建设步伐的试点意见》,增加放权让利范畴,同时将试点企业拓展到100家。1979年2月19日, 《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必须扩大企业的权利》,强调企业独立决策权的重要性。为进一步激励企业,1980年10月,国务院通过《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首次提出“社会主义竞争”,规定“开展竞争必须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尊重企业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地位。企业依照国家政策法令所拥有的产、供、销、人、财、物等方面的权力,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任意干预”。这项改革明白准确地提出把竞争机制引入公有制企业,为企业产权进一步改革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法律支撑。
在开展社会主义竞争的基础上,曹思源(1984)提出应考虑对严重亏损的国营企业实施淘汰破产,其依据是既然存在竞争,那就包含优胜、劣汰两种可能,就应当允许企业破产。面对企业大面积亏损和沉重的财政压力,有人大代表在1984年5月召开的第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制定企业破产法的提案,但由于意见不统一,中央决定在东市等四地进行破产试点。当时东市的企业亏损十分严重,仅1984年上半年新增亏损企业就达100多家,东市采取了承包租赁、兼并重组等多种策略,仍难扭转局面。面对这种困局,完全依靠政府财政补贴已不切实际,摆脱补贴企业的沉重包袱成为当时东市改革的重要动力。虽然中央破产改革的设想正好可以缓解东市当时的财政困境,但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制度环境下,社会主义单位制企业“为何需要破产”“如何破产”以及“破谁的产”都是政府不得不面对的理论和实践难题。
企业破产没有先例,更没有可依据的法规;为了有法可依,东市首先要做的是起草一部指导企业破产的法规。虽然中央指定了东市等四个城市对全民所有制公司进行破产试点,但为降低改革风险和减少包括意识形态在内的各种阻力,市政府决定先在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试验。1984年6月,市政府将起草破产法规的任务交给集体经济办公室。经过两个多月的企业调研和座谈,在听取企业管理的人和工人意见后,集体经济办公室经过多番讨论,最终完成了包括30多个条例、共3000多字的《破产倒闭规定》。当时市长批示:“企业倒闭是竞争中的破产,不是人为的关闭”(韩耀先,2002:45)。最初拟定的《破产倒闭规定》虽然注意到政府的财政补贴手段行不通,但仍然是关、停、并、转的行政思维,没有体现市场逻辑——“竞争中的破产”。后来集体经济办公室经过几轮修改,文件起草人还专门去北京请教破产专家,才逐步理解了市场之间的竞争和破产的关系,也顺利完成了任务(政府田主任访谈资料,20090722)。
从破产法规宗旨的确定以及起草过程显而易见,领导对“市场之间的竞争”的强调意在凸显企业破产是企业之间竞争的结果,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这种认识直接回应了“为何需要破产”的理论难题。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白准确地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市场化的商品经济与计划体制下公有制经济的融合某些特定的程度上缓冲了产权变革的意识形态风险,也为单位制企业的破产提供了理论支撑。从社会主义竞争到市场之间的竞争不单是理念的改变,也是体制“改革”与市场“开放”相互促进的结果。最初的企业破产是国家因财政负担而借助市场之间的竞争话语“甩包袱”的结果,是一种有选择的市场化。
1985年1月,东市市长主持常务会议讨论《破产倒闭规定》,工商、司法、税务和银行等部门都提出了不同意见,加上当时中央意见也不一致,考虑到立法周期过长以及别的方面的困难,市政府决定以“政府行政规定”的形式先行发布。1985年2月9日,东市政府正式通过《东市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公司破产倒闭处理试行规定》,这是中国第一部“破产法规”。这部法规明确规定了企业破产倒闭的界限:“企业在经营中负债额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企业因非政策性亏损连续两年,亏损额累计达到该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的80%以上者”。二者有一项即视为达到破产倒闭标准。为提升宣传效果,领导指示集体经济办公室要将“破产法规”登报。但当地多家报社一听说是“破产规定”就不愿意也不敢刊登。因为当时中国没有破产先例,省委省政府当时的意见也不明朗。市长签署的一时间无法登报,集体经济办公室的负责人就变通性地筹措了1万元作为“广告费”,《破产倒闭规定》这个最终以“广告形式”登报发布。中国第一部破产法规登报后,立即在海内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政府部门田主任访谈资料,20090722)。
“企业破产”之所以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是因为单位制企业组织亏损严重,软预算约束的兜底补贴让政府深陷财政危机,倒逼政府采取现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从这方面讲,单位体制变革的最初动力来自政府内部,既有沉重的财政包袱压力,也有推进改革以获得更大合法性的压力。未解决迫在眉睫的企业亏损和经济困难,政府不得不在尽量规避风险的前提下,采取变通性策略推进改革。换言之,东市政府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破产改革既是为了减轻财政负担,也还是为了完成中央改革的试点任务。虽然当时中央的意见是对全民所有制公司进行破产试点,但东市变通性地选择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内的厂办大集体企业作为破产突破口,这既最大限度地契合了中央破产试点的改革要求,也是努力降低改革风险的一种执行策略。
1985年6月,东市破产工作组对全市集体所有制公司进行考察,根据冶金、轻工、化工等11个工业局的测算,东市有43家集体企业亏损严重。工作组从这43家企业中选出11家资不抵债、难以扭转局面的备选企业。最后又通过仔细斟酌、反复比较,从这11家企业当中确定南厂、农机修配厂和五金铸造厂三家企业作为破产黄牌警告对象。而后工作组对这三家企业所在地的银行、税务、工商及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摸底调查,形成一份《关于搞好对濒危破产企业发出“警戒通告”的请示报告》。该报告得到了市里领导的肯定批示。1985年8月3日,东市工商局分别向这三家企业发出破产倒闭黄牌警告:连续亏损两年、亏损额超过资产总额80%、达到破产警戒线的企业先给予黄牌警告,经过一年整改后仍无起色的,宣布破产。
破产警告对这三家企业是巨大打击,同时也是一次特殊机遇。破产警告发出后,一些政府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争相“救援”这三家企业:财税部门减免税收,人事部门帮忙引进人才,工商部门助力开辟经营渠道,科技部门送来新研发的产品。一时间“破产办公室”成了破产救济中心,跑材料、筹资金、说情推账……破产警告倒成了“香饽饽”,“黄牌”变成了“王牌”(姜彩熠、于立新,2004)。在多重帮扶和企业自身努力下,农机修配厂和五金铸造厂最后扭亏为盈。南厂主管国企和上级行政部门也积极行动,让效益较好的汽车滤清器厂代管南厂,并责令在领导力量、产品方向、技术设备、生产资金等方面大力援助。但一年后,原来效益很好的汽车滤清器厂也背上了沉重包袱(南厂厂长老吴访谈资料,20090725)。
1986年7月26日,南厂召开最后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进行破产前的动员。1986年8月3日,东市政府召集各大媒体,召开南厂破产新闻发布会。会议第一项议程是东市工商局领导宣读破产通告,讲述企业破产的法律依据和操作的流程。第二个仪式是吊销营业执照,工商局领导从南厂最后一任厂长手里接过营业执照。1986年9月25日,东市政府举行南厂拍卖会,最终东市煤气供应公司以20万元拍得这家破产企业的厂房、设备、产品等全部资产。南厂的清产核资由破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完成,拍卖后东市煤气供应公司获得了南厂全部的资产处置权。在债权的处置上,以拍卖所得的20万元为基础,按照比例在规定期限内分别偿还给债权人。中国第一家破产企业的诞生不仅冲破了“公有制企业不能破产倒闭”的理论定见,而且标志着单位制企业产权关系的实质性变化。
从南厂破产的过程显而易见,从东市对中央改革意志的变通性执行、基于市场之间的竞争理念起草破产法规、层层筛选确定破产企业名单到谨慎主持破产拍卖仪式,每一环节都不单单是市场化的结果。事实上,在当时企业本身不具备独立决策权、价格体系不健全的前提下,企业之间很难确立公平的“市场之间的竞争”。由此,这里的“市场之间的竞争”并不是自然生发的秩序,而是一种实践策略。问题的关键是:政府选择了哪些亏损公司进行破产,或者说政府放弃了哪些亏损企业,不再执行父爱主义的补贴关照呢?
从表面上看,南厂破产是政府主动选择和企业被动接受的结果,但实际上政企之间的父爱主义程度以及预算约束的弹性不单取决于政府主管部门的财政能力,还取决于企业组织自身的“身份特征”。企业的身份不同,跟政府讨价还价的能力就不同,对应的依凭身份所获得或占有的资源也不同。具体而言,企业单位的行政级别和所有制等级越高、组织规模越大、所在行业在社会分工中越重要,那么该单位获得的资源就越多,对应的国家管控扶持就越充分,预算约束也越趋于软化;反之,单位获得的资源就越少,国家管控也越松弛,补贴扶持越有限,预算约束软化的程度也就越低。南厂所有制级别和行政等级低、组织规模小,国家管控就相对较弱,预算约束软化的程度也比较低。虽然主办国企北方集团对南厂也有一定庇护,但在产权改革试点过程中也只能忍痛割爱。本文个案表明,在公有制企业普遍亏损、国家财政能力有限以及市场机制不健全的改革初期,国家与企业之间是等级化的父爱主义,国家按照企业单位的行政级别、所有制等级、组织规模和行业属性等标准,有选择地补贴扶持。
等级化的父爱主义表明,企业的产权变革是国家(政府)与市场双向形塑的有选择的市场化过程。本研究的个案最初是街道企业,财政补贴覆盖不到,当所有制级别提升为市属集体企业时,国家父爱主义的程度提升,软预算约束的机制开始发挥作用。较之于同样规模的其他全民所有制企业而言,南厂预算约束软化的程度明显偏低。这一单位组织的解体不是简单的直线型市场化,而是有选择的市场化过程。在南厂破产时,同属主管国企集团内部的另一个分厂虽然比南厂亏损更严重,却能够享受财政补贴而保持正常运作,工人们也都理解——“就因为人家是全民企业”(南厂职工老郝访谈资料,20101212)。不仅主管国企集团依据内部企业不同身份区别对待,而且1984年全面启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全市最初破产拍卖的也都是等级较低的企业。从1986年至1990年,东市11家破产企业中只有一家是县级国有企业,其余都是集体企业,详细情况参见表1。
由表1可见,从产权性质上看,这些破产企业中只有北县城郊供销社是一家有26名职工的国有单位,其余都是集体单位;而且除了东市中小型电机厂是一个拥有864名职工的较大企业外,其余都是中小型企业。另外从社会分工需要和行业属性上看,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以机械局和轻工局为主,并不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实践中破产企业的身份差异和不同待遇与科尔奈提出的父爱主义理论假设之间存在一定张力。科尔奈强调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亏损时,可以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算外资源来弥补亏空(科尔奈,1986),但他没有指出公有制企业的内部差异以及预算约束软化的弹性机制:一方面,不同身份等级的公有制企业存在非常大的原始预算差异;另一方面,公有制企业在经营运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亏损,由于身份等级不同,预算约束软化的程度会有不同,对应的国家财政支持也会存在差异。
在改革进程中,等级化的父爱主义是理解国家与企业关系的重要维度,体现了单位化治理与市场化治理的融合。这也是在市场制度不健全、法律不完备的前提下“如何破产”这一难题的操作化实践。企业破产后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如何安置职工。面对“工人是企业主人”的主人翁话语和“以厂为家”的政治话语及实践,“破谁的产”即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产权如何界定的理论难题被转换成如何确保破产企业职工就业权与福利权的现实挑战。
在传统单位体制下,决定人们身份地位的不单是个体的职业,还包括个人所在单位的所有制等级和行政级别。对同一工作单位中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很多研究者揭示了平均主义意识形态形塑下的同质性结构,即组织结构的同质性和单位福利的均等化。然而,组织同型和福利均等只是理想类型,在现实中,不仅单位组织因所有制等级、行政级别、组织规模和社会分工属性呈现很大差异,单位人也因“关系”和“表现”呈现一定差别。魏昂德以单位组织内部行动者的表现和领导评价为参照将单位人区分为“积极的少数”和“消极的大众”(华尔德,1996)。本文试图以中国首家破产企业为个案来思考,在单位组织解体过程中,破产对工人意味着什么?透过职工分化的事实,本文试图进一步回答“破谁的产”这一理论难题在实践中是如何操作化的。
南厂破产后,工人们最关心的是就业安置和福利待遇。破产伊始,几乎所有职工都强调“工人是企业主人”的话语以及他们“以厂为家”的生产生活实践。主人翁式的话语以及主人翁式的劳动是他们依凭身份确立产权的重要依据。1986年8月4日,即南厂破产新闻发布会的次日,东市政府一位副市长就职工安置情况回答记者问时指出:职工安置本着“坚持政策,不统包统揽,积极安置”的原则,既要打破“铁饭碗”,不能完全包下来,又要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例如给予待业职工倒闭救济金、社会救济金、就业安置费、生活补贴以及无息贷款等多项补偿。
总体上看,单位解体后工人领取的倒闭救济金等补偿性的福利是单位福利的进一步延续。此外,“7名有劳动能力的痴、盲、聋、哑、残的职工由民政部门管理和安置”,这体现了单位组织内部的福利保障以及“单位照护”这种父爱主义特征的延伸。单位内部的组织运行和权力结构不仅具有科层制特征,还带有明显的家长制特征。企业单位中的家长制源于社会主义体制权力的自我合法性与总体上的“父爱主义”。在社会主义经典体制下,政府部门处于“家长”的位置,所有社会阶层、团体或个人都是“孩子”,作为监护人必须对孩子“健康成长”负起监督和“看护”责任。在这个意义上权力的触角就必须深入到每个人的日常生活领域乃至心灵深处(科尔奈,2008:51-53)。
南厂破产后工人的安置方案延续了“家长制”特征,“父爱主义”理论模型对单位制解体过程中的“普适性”补偿有一定解释力,但是对于伴随单位解体发生的工人分化则不能提供有效解释。一般而言,文化程度高、身体素质好、劳动技能强的年轻人,即人力资本更优者更容易被用人单位青睐。但南厂破产后,工人的分化则呈现了与这种理论预期完全不同的逻辑。具体情况详见表2。
由表2可见,南厂破产后职工的安置情况如下:首先,对基本符合退休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15名职工办理退休手续,5名患有较重疾病者办理病退手续,破产前已经办理退休的职工的退休金从企业倒闭救济金中支取。其次,批准一部分职工调转单位,在南厂正式宣布破产倒闭前有18名职工要求调离单位,经组织部门批准办理正常调转手续。再次,优待残障职工,前文提到有劳动能力的痴、盲、聋、哑、残的7名职工直接由民政部门负责安置。最后,剩余的27人转为普通待业人员,进入市场自谋生路,由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组织培训和介绍就业。被迫成为市场中的劳动者的工人恰恰是文化程度高、劳动技能强、身体素质好的年轻职工。为什么人力资源更优的职工会被迫离开单位呢?通常是人力资本优的求职者更容易获得好的工作机会,这种“逆市场化”的单位人分化机制能给我们哪些启发呢?回到经验事实,或许当年亲历者的回答能给出一些已有理论不能涵括的认识。
1986年南厂破产时,郝学民还是一位不满三十岁的小伙子,谈到这段经历他说,“政府要照顾老弱病残,咱也没话说,可提前转走(调换单位)的都不是一般人,咱不能跟人比”(南厂职工郝学民访谈资料,20090709)。另一位刚进厂不久就被迫离岗的女工刘文芳,等了很久才找到一家生产化纤的接收单位,虽然不愿意干也没办法。回忆那段经历,她更多的是抱怨:“我顶替母亲进厂不到十年就破产了,也不老也不小,还没病,谁想着给咱安排呀?自认倒霉呗。咱倒霉,可有关系的人家更好,人家不等咱单位宣布破产早就都调走了,调的单位比咱那破厂子好多了。谁让咱没关系呢?就干等着呗!可咱也是‘以厂为家’的单位人啊!”(南厂职工刘文芳访谈资料,20090706)
职工们对自身处境无论是坦然接受还是愤愤不平,除了抱怨“关系”的非正规运作之外,似乎都能认可国家对“老弱病残”的照顾。单位组织解体后,国家对不同情况的职工有选择的关照和有选择的市场化体现了明显的差等化特征:人力资源更优的职工更容易在市场中生存,国家更倾向于将这批人放到市场中去竞争。反之,人力资源较劣的职工不容易在市场中生存,国家更倾向于将其纳入单位体制照顾起来。这种企业单位与职工互动过程中呈现的“等级化的父爱主义”既是单位治理的组织惯性和社会主义文化传统的延续,也是国家降低政治风险、减少改革阻力和避免社会矛盾的治理策略。然而,这种解释对那些提前调转单位的职工似乎并不适用。对单位体制下的工人而言,调转单位并不是件容易的事。职业流动的大量研究也表明,在改革前,每年只允许有1%~2%的跨单位流动,而这其中85%属于同一所有制等级内部的流动,很多人终其一生都没有职业流动(Bian,2002)。工人们所说的关系在工作调转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面临单位破产,全体职工即将转为待业人员的情况下,相比基层领导与积极分子间的上下互惠关系,实用主义的私人关系更为重要。这种关系既在单位内部发挥作用,也在单位外部发挥作用。这种关系靠长时间的积累,平时并不表现出明显的“交换”特征,一旦其中一方遇到困难,另一方则有解决其困难的义务。与其他几类“被关照”的群体不同,27名人力资本更优的工人进入市场自主择业,是有选择的市场化过程,也是改革闯关的策略性机制。一方面,他们个人多抱怨单位的“照顾不周”和自己“关系不硬”;另一方面,他们以“待业”身份进入市场被视为“打破铁饭碗”、参与竞争的标志,是改革取得重要突破和进步的表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单位制企业破产拍卖、转属改制以及后来的下岗分流,很多体制内的人被迫离开单位,进入市场。当时的市场竞争话语与国家强调“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中来”的改革思路和政治布局是相契合的。
基于以上讨论可以看出,在南厂破产过程中,无论是变通解决老职工退休、破格批准职工调转单位、优先照顾残障职工,还是让人力资本更优的职工脱离单位进入市场参与竞争,都体现出国家基于职工的不同情况有差等的照拂。魏昂德的新传统主义模型认为,在企业单位日常运行过程中,工人的分化主要是以对党的政治忠诚程度和评价为标准,体现的是“有原则的特殊主义”的制度文化(华尔德,1996)。但在单位运行困难甚至濒于解体的时候,有原则的特殊主义功能开始弱化,单位内部的政治表现让位于基本的生存需要,在这特殊时刻才会出现“谁能救活工厂谁就当厂长”的逻辑。与此同时,实用主义私人关系的作用开始增强,父爱主义的家长制特征仍表现明显。
在单位破产过程中延续的家长制特征针对不同职工表现出明显的差等化。这种有差等的父爱主义表现在:单位破产后国家选择让一部分职工进入市场,让一部分职工重归单位,父爱主义的照拂向竞争力弱的老弱病残和“有关系”的职工倾斜。对于进入市场待业的职工,只能通过救济金、生活补贴、无息贷款等方式延续父爱主义的补偿机制。单位破产后,政府对职工的区别对待体现了单位治理和市场治理并用以及体制内分化和体制外分化合一。
本研究从中国首家破产企业破产拍卖的整体过程入手,从事实出发,尝试分析在市场机制和法律体系不健全且企业产权难以清晰界定的改革初期,单位制企业破产的具体过程,探究其内在机理。基于以上各部分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第一,最初的企业破产是国家因财政负担过重,借助市场竞争话语“甩包袱”的结果,破产名单的确定是“有选择的市场化”过程。虽然选择的能动主体是国家,但这一过程客观上推进了市场化进程。当时“市场”既是一套公平竞争的法则理念,也是国家规避风险、推进改革的一种手段。以大型国企内的厂办集体企业作为破产试点,是以较小风险实现市场化改革闯关的策略性机制。
第二,改革初期,国家与企业之间是等级化的父爱主义关系,国家按照企业单位的行政级别、所有制等级、组织规模和行业属性等标准,有选择地对其进行补贴扶持。一个企业的行政等级越高,所能获得的资源越多,国家的补贴扶持越充分,预算约束越趋于软化,反之亦然。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企业预算约束软化的程度越高,传统体制渗透就越深,市场机制作用的空间就越小,进行彻底产权变革的几率越小。这是理解中国改革进程中“抓大放小”产权变革的基础。
第三,在公有产权不能落实到个体的前提下,“工人是企业主人”的话语表达是工人强调身份产权的依凭,也是国家兑现安置职工承诺的体现。长期全面的就业一度是经典社会主义体制的道德指向和重要成就。在传统的单位体制之下,单位人的终身就业制一度被视为理所当然,所以安置职工的就业不单是“工人是企业主人”这种朴素产权话语的应有之义,还是社会主义制度化的道德承诺。
第四,单位解体后的职工分化表现为国家基于单位人身份有差等的照拂,只不过这里的“差等”指的不是纵向等级序列中的结构性位置,而是同一层级或相似职位的单位成员个体之间横向的连接关系及其认同。国家运用市场在内的多种手段推动的分化既是社会主义文化传统的延续,亦是减少改革阻力的治理机制。单位制企业内部存在一种明显的依赖结构:职工依赖单位,单位依赖国家。职工、单位和国家三者之间的依赖性方位决定了产权的排他性方位。在改革初期公有制企业产权界定过程中,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之间有明显的“纵向下排他”的产权配置格局。在产权边界不够清晰的前提下,在国家、企业和职工构成的纵向等级序列中,向下排他容易,而向上排他困难,由此形成一种独特的关系产权。中国单位体制遗留的政企关系、职企关系及其动态演化过程形塑了企业产权界定的独特逻辑。
除了以上几点结论,有必要澄清的一点是,在中国的渐进化改革进程中,单位制与市场的关系并非此消彼长、二元对立。在政治连贯性和持续深化改革的双重背景下,单位机制和市场机制都是实现改革目标的手段。在改革的不同阶段,在同一体制之下甚至同一企业组织框架内,市场机制和单位机制的相互作用以及多种产权形态的并存互融构成中国体制转型的重要特征。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如果说等级化的父爱主义与有选择的市场化策略是改革初期单位制惯性与社会主义文化传统的沿袭,也是降低改革风险的需要,那么当改革逐渐深化,不同企业单位的产权改革以及职工分化就该遵循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然而事实上,即便在改革进入深水期的当下,以产权结构多元化和混合所有制改革为目标的产权变革仍在不同程度延续差等化的关照与有选择的市场化策略。在企业单位持续深化改革的进程中,以企业组织和企业职工身份差异为依凭的有选择的市场化背后是否隐含着更深刻的正当性呢?这种正当性对理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独特逻辑能提供什么启发呢?这将是后续研究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