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围绕的工作主线,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重点领域,持续开展2024“铁拳”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
2024年4月16日,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宝应县某电瓶车销售经营部待销售的3辆某品牌电瓶车外观与合格证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从网上采购了鞍座、后座挡板等配件对上述电瓶车进行了拼装。拼装后的电瓶车鞍座长度均为55厘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江苏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日,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邗江某电动车经营部入口处发现2辆待售的某品牌电瓶车,执法人员将现场车辆外观与合格证外形简图比对后发现,上述电瓶车踏板、侧盖板、坐垫及靠背部分均有改动,与合格证不一致, 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进货发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江苏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5日,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辖区内某电瓶车修理部非法改装电瓶车。经调查,当事人2023年4月6日从某电动车厂商处购进3辆电瓶车,自行改装后,整体外观与合格证不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江苏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9日、4月8日,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分别对辖区内两家电瓶车经销商销售的电瓶车充电器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对上述两家经销商立案调查时发现,不合格充电器均从宝应县某摩托车配件商店处购进。2024年5月27日,执法人员对该配件商店进行全方位检查,在当事人仓库内发现120个不合格充电器,执法人员对该批充电器进行了扣押。经查,上述不合格充电器均为当事人从外省某市的生产企业购进。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不合格充电器80个,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对已销售的不合格充电器进行召回。涉案电瓶车充电器货值共计4150元,违法来得到的13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销售不合格电瓶车充电器,作出没收120个电瓶车充电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30元,并处罚款83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生产不合格电瓶车充电器的案件线索移送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5.仪征某电子科技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4年4月10日,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仪征某电子科技经营部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对涉嫌存在质量上的问题的8个批次305个电瓶车充电器进行了扣押。经检验有5个批次检测不合格,共计104个(其中10个送检),货值金额9751.3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销售不合格电瓶车充电器,作出没收涉案电瓶车充电器94个、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129.87元,并处罚款22837.05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电瓶车作为现代城市出行的重要工具,其安全问题必然的联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电瓶车及其相关配件的质量安全进行严格监管,打击非法拼装、改装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显得尤为重要。通过查办典型案例,提高整个社会的安全意识,强化法律和法规的执行力度,推动电瓶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最终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