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地址: 济南高新区孙村镇大正路与世纪大道交叉口东50米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该依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8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8月24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8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春风先生主持,部分监事、高管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
(二)审议通过《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三)审议通过《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2-044)。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2年8月2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8月24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蒋林波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未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的背景无重大变化。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更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赞同公司将“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至2023年12月31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
(二)审议通过《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而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2022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和现金流量,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提出审核意见前,未发现公司参与半年度及其摘要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三)审议通过《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2-04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67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600万股,这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5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4,84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39,368,895.8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5,471,104.19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18日全部到位,并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0年8月1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0]D-0030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2020年8月18日,公司连同保荐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存储放置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山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丈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西门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2021年6月,公司因另行聘请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作为保荐人,华西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其还没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甬兴证券承接。2021年8月,公司连同持续督导保荐人甬兴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存储放置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丈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西门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2021年10月,公司连同甬兴证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明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注1:本公司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山支行业务转至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银行账户未发生变更。
注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系总分行关系,实际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注3: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为便于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升工作效率,新增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明支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2022年1月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进度计划作出调整,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将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2022年12月31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2022年8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进度计划作出调整,将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2023年12月31日,但未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变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
本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已使用的募集资金均投向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三号一一化工》、《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 202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重要提醒》的规定,现将2022年第二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以上经营数据信息来源于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且未经审计,仅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概况之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鸿高科”)于 2022 年8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决定将“25 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2023年12月31日。详细情况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67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4,6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10.5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84,840,000.00元,扣除这次发行费用人民币39,368,895.8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5,471,104.19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18日到账,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8月18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做了审验,并出具了立信中联验字[2020]D-0030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募集资金已到账。
根据《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立信中联专审字【2022】D-0324号《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中披露的募集资金资本预算,公司广泛征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及截至2022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下:
注:上述表格中“2万吨/年氢化苯乙烯-异戊二烯-苯乙烯热塑性弹性体(SEPS)技改项目”已于2019年10月建成投产。
2022年1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将“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原定的2022年4月延期至2022年12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自“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前次延期以来,公司一直就前次延期事项中所涉及的高压铁塔移位事项与相关政府单位、电力公司做着积极协调。但由于高压铁塔移位的前期准备工作以及相关手续办理等情况较为复杂,办理周期长,导致高压铁塔移位事项比预计时间有所延后,因此造成该项目的建设进度比预计进度滞后。截至目前,公司已就高压铁塔移位事项做备案,并将高压铁塔移位的实施工作委托给宁波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实施。
基于上面讲述的情况,公司将“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2023年12月31日。
根据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项目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都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做调整,具体如下: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依据项目客观原因及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募投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坏另外的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改变公司既定市场战略,在保持财务健康的前提下,公司将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使项目按新的计划进行建设,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进度计划作出调整,将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2023年12月31日的决定是基于审慎原则作出的,合理结合了当前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未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变更。董事会同意对募投项目的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做调整。本次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未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的背景无重大变化。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更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赞同公司将“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至2023年12月31日。
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依据项目真实的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未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以上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赞同公司将“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2023年12月31日。
1、公司这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等规定的相关要求;
2、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基于IPO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真实的情况做出的决定,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未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甬兴证券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四)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