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根据省、市局统一部署,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力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及配件,不符合新国标、非法改装、拼装、加装电瓶车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现公布第一批不合格燃气灶具及配件和非法改装电瓶车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01合德镇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基本案情】2023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不合格产品交办单,经调查,2023年6月,当事人从上门销售的任丘市某塑料厂处购进上述三胶双线元/米,共计购货款100元。购进后,以8元/米的销售价对外全部销售完毕(其中8米被抽样)。【法律适用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60元,处以罚款200元。【典型意义】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都具有危险性、危害性、破坏性强等共同特点,若发生事故,对人们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会造成极大损失。因此,国家对这类产品制定了严格的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增强源头治理的有效性与监管执法的震慑力,才能精准化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打击商家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的侥幸心理。
02新坍镇某门市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案【基本案情】2023年11月16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做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市内陈列有3台无熄火保护设施的燃气燃烧器具在售。上述燃气燃烧器具无熄火保护设施,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3台无熄火保护设施的燃气燃烧器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当事人从盐城某供货商处购进上述燃气燃烧器具5台,截止我局检查时已销售2台,获利30元。【法律适用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上述3台无熄火保护设施的燃气燃烧器具;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0元,处以罚款450元。【典型意义】我局在对全县燃气灶具经营户做全面摸排后,落实“回头看”工作,持续加大对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打击力度,将普法与执法相结合,多措并举,主动发案,督促经营者严格依法依规经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03合德镇某经营部非法经营改装、加装电瓶车案【基本案情】2024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3种型号4辆“XX”牌电瓶车实物与其《电瓶车产品合格证》上的整车简图有差异。经调查,当事人从射阳县某公司购进3种型号4辆XX牌电瓶车,购得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自行对上述车辆进行改、加装,并对外销售。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车辆尚未销售,无违法来得到的。【法律适用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依据《江苏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以罚款。【典型意义】电瓶车在生产时经过整体、统一的设计,违规对电瓶车解码提速、加装外设蓄电池托架、座垫、拼装电池等行为,会破坏其整体性能,影响电瓶车使用安全,存在比较大安全风险隐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管和办案力度,完善与公安交管等部门联合执法的常态化机制,守护群众的出行安全。
04合德镇某门市非法经营改装、加装电瓶车案【基本案情】2024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12辆电瓶车的外形结构与产品合格证简图不一致,鞍座长度不符合GB 17761-2018《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3月分两批从射阳县某门市购进共12辆电瓶车,购得后,在经营场所内自行改装上述12辆电瓶车进行改装、加装并出样销售,截止现场检查之时尚未售出,无违法来得到的。【法律适用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依据《江苏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以罚款。【典型意义】电瓶车的质量必然的联系到每个出行人的生命安全和家庭幸福,合乎标准的电瓶车是确保交通安全的重要前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警示震慑不法商家、督促行业自律的同时,加大对电瓶车相关知识的科普宣传力度,引导电动车经营户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规范经营、守住底线,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05临海镇某门市非法经营改装电瓶车案【基本案情】2024年4月3日,我局与临海镇交警中队联合开展电瓶车销售门市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18辆“XX”牌电瓶车实物与随车《电瓶车产品合格证》上的整车简图不一致。经调查,当事人从射阳县某公司分批购进上述18辆电瓶车,购得后,对电瓶车进行改装并对外销售。【法律适用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依据《江苏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对当事人购、销电瓶车未进行记录的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改变电瓶车外形结构的行为,给予罚款。
【典型意义】该案件的查处,对电瓶车市场经营单位起到一定的警示震慑作用,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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